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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者须知

发布时间:2014-04-16     浏览次数:4503

1、借阅证规定

1、办证:

⑴ 学生办证:本院学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,集体办理个人借阅证和班级集体。学生每人可同时借阅4册图书。

⑵ 教工办证:教职工凭人事处签发的职工调入通知单办理借阅证。教师、科研人员每人可同时借阅10册图书;职工和管理干部每人可同时借阅5册图书;退休教师可借5册图书,其他退休人员可借3册图书。

⑶ 非本校人员办证:本院聘用人员,持用人部门的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办理借阅证,收押金100元,可同时借阅2册图书。退证时退还押金。

2、使用和补证:

⑴ 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以及借阅文献、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,读者进入图书馆要随身携带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检查。

⑵ 读者对借阅证要妥善保管,不应随意乱放。借阅证丢失时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并申请补办手续,15天后领取新证。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借书证本人承担责任。

⑶ 补办借书证需缴纳手续费5元,读者发新证后,如原证找回,应立刻交回,如新旧证同时使用,处以30元以上罚款。

3、退证

⑴ 读者离校时(包括毕业、工作调动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等)需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,并到办证窗口办理注销手续,交回借阅证。

⑵借书证持有者逝世后,人事部门在发放抚恤金之前,先由其遗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,交回借阅证。

2、图书借阅规定

1、 借期

中文图书学生借期30天;教工借期180天。工具书、词典等不外借。

2、过期处理

⑴ 当读者借阅的书刊过期时,该读者在图书馆各出纳口均不能再借书刊,直至还回过期书刊并接受处理才能恢复正常借书。

⑵ 超过规定期限还书者按每天0.20元/册计罚(包括节假日),每册罚款总额一般不超过丢书赔款的倍数(见遗失书刊的赔偿规定)。

⑶在寒暑假放假前两周内所借图书,在开学后第一个星期内还书。

⑷在寒暑假放假前两周以上所借图书,请在放假前归还,以避免超期。

3、图书遗失污损赔偿规定

图书馆藏书为国有资产,是教学和科研的物质基础,读者借阅时应加以爱护,妥善保管,防止遗失,不得在书刊上圈点、批划、托描、涂抹,不得剪裁书刊或撕页,如发现上述情况借书人按下列规定赔偿:

1、遗失书刊的赔偿

⑴ 遗失书刊可购同版(或新版)书刊赔偿,每册收取加工费5元,不能购书赔偿时按以下规定赔款。(见表)

⑵ 整套的多卷图书,如丢失其中一册或几册,按全套书价格计算,赔偿倍数可参照下表,而未丢失部分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
⑶ 现刊丢失一期或多期,按全年定价1—2倍赔偿;已装订成册的过刊按刊价2-3倍赔偿。

⑷ 书刊赔偿后1个月内复得原书者,可凭收据还书并褪款,同时收取过期罚款,已经购书赔偿的不再退书。

2、污损书刊的赔偿

⑴ 污损情况严重影响内容完整者,应购书赔偿或按遗失赔偿。

⑵ 污损情况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交纳该书刊定价的20—50%的污损费;污损情况较重,按书价交纳污损费,污损的书刊仍归图书馆所有。

⑶ 因编写教材需要拆散书刊进行复印、摄影者,应事先征得本馆同意,用后负责装订复原,并交纳该书定价50%的损伤费。

3、 资料室图书的赔偿

由于资料室的资料比较珍贵、实用价值高且不易补充。因此,如果丢失则按书价的3—5倍赔偿。

4、存包柜使用

1、图书馆设存包柜,请读者自带小号挂锁使用。

2、读者存包时应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,不得存放在存包柜内,如有丢失责任自负。

3、读者使用的存包柜必须当日清理,不得长时间占用存包柜,否则图书馆安排专人清理。

4、读者要爱护公共财产,存包结束时关好存包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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